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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津政复不受字〔2025〕01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26 17: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高家礼,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工信局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机关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案涉企业关停补偿资金366800元的具体计算方式及依据,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文字表述资料;2.纠正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原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因湖南省政府的政策关闭,损失由本公司来承担”等信访问题,后转办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受理该信访件并经调查核实后于2025年1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案涉信访诉求作出的政策解释和情况说明,实质是对申请人的信访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案涉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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