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津政复不受字〔2025〕02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覃宇,镇长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向其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本机关审查,2025年4月8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我们遭受着土地安置补偿费未落实、失地保险缺失的困境,更面临新洲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领导滥用职权、严重不作为的恶劣行径,如今生活举步维艰,迫切恳请贵局能为我们主持公道,彻查并解决这些问题”有关信访诉求,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按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依法履职程序告知书》,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案涉信访诉求,从认定事实、法律政策解读等方面向申请人进行的书面释明和答疑解惑,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案涉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对申请人目前的权利和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该案涉答复意见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来看,本案中,申请人的诉求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上世纪80年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其土地征收补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申请人所反映的上世纪80年代津市市新洲镇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事实,发生于《行政复议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故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其颁布之前发生的本案案涉有关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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