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06号)
申 请 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申请人冯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其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在津市市战神电竞馆(ZS电竞)上网消费时发现其电脑主机均无3C认证,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对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案涉被投诉举报人使用的电脑主机额定电流小于6A;2.被投诉举报人使用的电脑需要进行3C认证才可用于经营活动;3.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行为事实调查清楚;2.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程序合法;3.申请人涉嫌恶意投诉举报。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在津市市战神电竞馆(ZS电竞)上网消费。申请人认为,津市市战神电竞馆(ZS电竞)存在“使用未通过3C认证的电脑用于经营活动”的问题,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有关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回复已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申请延长案件核查处置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在经局领导审批后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将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以短信回复形式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案涉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战神电竞馆,法定代表人宋军,公司注册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街道后湖社区六合城1期1栋108-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DJK9AR6L,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战神电竞馆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被申请人作为津市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中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第39项规定:“微型计算机(0901)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 6A 的微型计算机”。本案中,被举报人津市市战神电竞馆(ZS电竞)日常经营所使用的案涉电脑主机电源型号为“航嘉HK700-13FP G1,交流输入:200-240Vac,50-60Hz,6.5A”,另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8010907139867)载明:“型号:HK700-13FPxy(x=A-Z或空格,y=0-9或空格,代表不同的市场目的,不影响安全和电磁兼容)交流输入:200-240Vac,50-60Hz,6.5A”,上述事实可证明被举报人津市市战神电竞馆(ZS电竞)日常经营所使用的案涉电脑主机电源型号的额定电流为6.5A,大于6A,不属于上述规定中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所要求的额定电流“小于等于 6A ”的适用范围,故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日常经营电脑主机电源不存在有关违法事实,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2025年3月31日向申请人电话确认受理。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申请延长案件核查处置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核实及局领导审批后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未超过30个工作日。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投诉举报回复短信送达申请人,未超过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