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5〕01号)
申 请 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袁超伦,局长
申请人何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作出的《关于何某某同志计算工龄认定书》,于2025年3月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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