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5〕02号)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申请人杨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个人原因,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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