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5〕04号)
申 请 人:卢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申请人卢某某对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不服,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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