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5〕05号)
申 请 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成德志,主任
申请人肖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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