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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5-06-26 14:51 浏览次数: 【字体:

津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
1对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股、行政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2.《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超出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者组织器官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津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备注
1对将使用后的实
验动物流入市场
、违反《实验动
物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验动物
管理条例》的违
法行为进行行政
处罚
津市市科学技术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2.《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超出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者组织器官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农业农村股、行政办公室动物实验室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6-4228500;电子邮箱:jsskxjsj@163.com)和市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6-4200115,电子邮箱:jssfjzfjd@163.com)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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