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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6-26 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
1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2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第三十条
5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6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7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8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第三十条
9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第三十条
10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1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2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13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14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
15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
16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17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18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19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0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21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22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
23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2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或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五十一条
25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2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28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29对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0对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不含闲置土地)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31对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形成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32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
33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34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35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36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37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38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39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40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41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42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43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44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45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46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47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48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49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50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51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52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53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54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55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56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一条
57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58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59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
60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61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62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
63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
64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65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
66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67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68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
69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
70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八条
71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
72对未对造成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73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矿、放牧、砍伐、采砂、爆破等活动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者破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74对非法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75对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76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
77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
78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二条
79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
80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
81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五条
82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六条
83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四条
84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一条
85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四条
86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87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88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89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90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91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92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
93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
9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95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
96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97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98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99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100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101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102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103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
104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105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106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107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108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
109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
110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111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12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13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114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15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16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17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118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119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120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121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122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123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124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125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
126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127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128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 
129对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130对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131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13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八条
133对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耕地保护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134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第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
135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条
136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财务股《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37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 
138对地质环境监测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   
139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   
140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以及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141对区域内地质遗迹类资源、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142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及收藏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九条
143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第五款
144对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矿股《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3 号)第十二条
145对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资质、地理信息及基础测绘工作及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等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 第三十四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条  
146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147耕地开垦费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津市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股、财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148不动产登记费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一条
149证书工本费的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二条
150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耕地保护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15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15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53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津市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15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行政许可津市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15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行政许可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15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行政许可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
15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许可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158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许可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15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政许可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其中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
160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行政确认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承办)耕地保护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16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行政确认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地矿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16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行政确认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
163不动产统一登记行政确认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条
164不动产登记行政确认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条
165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行政裁决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
166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行政裁决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167草原权属争议处理行政裁决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16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169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城镇划拔土地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五条
170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和出让条件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
17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17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173土地开垦整理项目验收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承办)耕地保护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
174审查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
175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17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耕地保护股《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八条
177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五条
17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其他行政权力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179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其他行政权力津市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180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其他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181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津市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182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其他行政权力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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