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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档案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15:2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备注
1对遵守档案法情况的行政检查津市市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津市市委办秘书室(档案业务指导室)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1.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3.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4.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5.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6.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2根据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的行政检查津市市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津市市委办秘书室(档案业务指导室)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市委办(市档案局)(联系电话:0736-4200555;电子邮箱:swbmss4200555@163.com )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421342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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