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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15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31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对其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发表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5月,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5年6月4日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津市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案涉商品“恒生五金N-3961加长镀铬水龙头”外包装存在“没有加施水效标识”的问题。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后前往被投诉超市进行现场核对,现场查阅了被投诉超市的采购台账和销售记录,发现被投诉超市仅在2024年9月6日采购了一批“恒生五金N-3961加长镀铬水龙头”共6个。同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程序后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3〕1516号)的规定:《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认为水嘴可延期至2026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没有水效标识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将案涉不予立案决定邮寄申请人,2025年6月6日显示签收。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华,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街道柏枝林居委会九澧大道宝悦乐城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BXX5BL29。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信后经过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3〕1516号的规定:“《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案涉产品“恒生五金N-3961加长镀铬水龙头”属于被投诉超市于2025年1月1日前采购的产品,依据上述规定,该案涉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申请人在发现案涉商品外包装未加施水效标识后,未要求该被投诉超市退货或更换,也未要求被投诉超市履行任何义务,亦无证据证明该商品本身对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上述案涉产品并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事实,目前案涉产品没有加施水效标识的情形,暂未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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