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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18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15 11:4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蒋毅,政治教导员

申请人郭某某对被申请人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受理不服,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发表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津市市某某餐饮店”消防隐患一事未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或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对申请人举报“津市市某某餐饮店”一事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或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5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邮寄一封挂号信,投诉举报“津市市某某餐饮店涉嫌未获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手续却营业及存在消防隐患的违法行为”,邮政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签收,但截止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该举报(也未给予申请人受案回执/不予受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处理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核查处理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不涉及受案回执(或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津市市某某餐饮店存在“涉嫌未获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手续却营业及存在消防隐患”的违法问题。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材料后,于同日填写《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编号:〔2025〕0003号),其中载明:“属于我大队管辖,建议受理”。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派员前往津市市某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已暂停营业。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郭某某《举报函》的回复》,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将该书面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签收。

另查明,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再隶属于公安机关。

本机关认为:

一、《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第十条规定:“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辖区范围内,故被申请人作为县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具有处理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第八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上述规定仅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在对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须告知举报人,而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在立案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事项时须向申请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经调查核实后已经对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书面回复,该书面回复在实质上已向申请人告知了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亦或采取何种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被申请人于2018年机构改革后已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门,故被申请人对公民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应适用《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程序规定》,而不应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复议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对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并于2025年7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签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履行核查处理的职责,申请人的案涉复议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郭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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