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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23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朱某某

被申 请 人:津市市药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庹锋,镇长

申请人朱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药山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案涉《违法建设停工整改通知书》,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并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申请延长本案审限,加之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决定延期本案审限30天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违法建设停工整改通知书》(2024第0004号)违法;2.依法监督纠错撤销该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1.2025年6月9日,申请人收到津市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其中,原告朱某2提交的证据中有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出具的《违法建设停工整改通知书》。2.申请人是津市市药山镇(原棠华乡)临东村三组的村民,申请人原居住房屋倒塌后,自筹资金,于2024年9月13日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重建房屋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是合法建房。3.申请人在施工建房过程中,与村民朱某2发生相邻权纠纷,被申请人相关人员滥用行政职权,故意违法违规,偏帮朱某2,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申请人的合法建房行为是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监督纠错,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合法;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因原居住房屋倒塌向津市市药山镇临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在原址重新建房。2023年11月17日,临东村村委会组织3组村民召开建房“户主”座谈会,该会议通过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村委会经对外公示后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资料提交被申请人进行建房审批。

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临东村村委会提交的申请人建房申请资料后,于2024年1月11日组织自然资源所、城建站、农林站等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老宅旧址进行现场踏勘。因申请人老宅基地空置多年,在2019年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后被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现状调整为林地。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若申请人需在其原址新建住房,需先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建房原址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住宅建设用地手续后经被申请人审核批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在建房施工之前,应向被申请人提出现场定位放线申请。被申请人组织现场定位放线,核定用地位置和面积。未经定位放线的,不得开工建设。申请人并未按被申请人的上述要求办理相关建房手续。

2024年3月26日,为核定申请人自建房项目的土地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临东村村委会要求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常德市津源测绘有限公司对土地面积进行勘测定界,经该公司实地测量,实测面积为171.71平方米。

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镇村干部在日常例行建房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在未办完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已经进行切坡,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出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立即改正,督促其尽快办完相关手续。

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镇村干部在日常例行建房巡查中再次发现,申请人建房已动工并完成了房屋基础,此时其房屋用地(农用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手续未完成,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也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现场定位放线申请。

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再次来到申请人建房现场发现申请人的房屋主体已建设完工,且发现申请人涉嫌在土地勘测定界范围外私自挖山毁林破坏林地生态。

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国土、城建、林业、农业等站所工作人员及临东村部分村干部,向申请人当面送达案涉《违法建设停工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其中载明:“现责令你接到本通知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于十五日内恢复原状,如逾期未整改完毕,将交由执法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申请人当场拒绝签收。申请人对该《整改通知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的案涉《违法建设停工整改通知书》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的执法主体资格和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涉《整改通知书》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为其责令整改的法律依据,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赋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政府可对申请人案涉违建行为进行责令停工整改的执法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另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材料可知,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整改通知书》前,并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未充分保障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整改通知书》已违反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正当程序原则,应视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整改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津市市药山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违法建设停工整改通知书》(2024第000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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