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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24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覃宇,镇长

申请人何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限期处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即责令孟姜女社区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款102616元)。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申请书》,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签收,证明申请人已依法提出履职申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及《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3.被申请人怠于履职,不作为导致申请人权益持续受损。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的案涉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2.申请人如果认为其具有孟姜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居委会3组召开村民会议,经参会村民代表集体讨论,该村民会议通过《孟姜女社区原城内3组散货码头征地土地款分配方案》。其中载明:“3.户口在本组的外嫁女按5000元标准进行分配(独生女除外),以户为单位……5.土地款按每亩20%提取给原承包户(按两种地类价格计算),人口按总土地款的80%分配”。申请人在该分配方案上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分配方案领取其承包的4.18亩耕地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50392元。

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新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孟姜女社区居委会支付申请人被征收土地中应得的‘人口部分’补偿款(二人份额共计102616元)”,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签收。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一直未就申请人提交的案涉《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申请书》向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何某某曾于2023年10月11日以津市市政府为被告,以被申请人、何某2为第三人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案由为撤销拆迁补偿协议及不履行土地补偿职责。常德市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2023)湘07行初47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申请人何某某不服常德中院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湘行终363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何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2004年12月,因行政区划调整,新洲镇原北街居民委员会、原东街居民委员会东侧街道、原南街居民委员会梅花路以北和原城内村村民委员会3、4组合并为新洲镇孟姜女社区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案涉生效判决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另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依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孟姜女社区居委会3组的案涉《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有存在违法情况,但被申请人对辖区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仍具有法定监督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另参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申请书》,其中载明:“新洲镇孟姜女社区居委会违法扣留申请人土地补偿款行为仍在持续,请求其依法监督孟姜女社区居委会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并纠正违法分配方案。”依据上述规定,该社区居委会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具有法定监督职责。无论申请人的履责申请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被申请人都应当依法对该履职申请作出相应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签收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履责申请后,既未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也未作出受理决定,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即视同受理,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案涉监督履责申请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应予纠正。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对案涉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何某某”签名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本机关认为,现有在案证据已足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无需再另行通过笔迹鉴定作进一步佐证,且本机关已在本复议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故申请人有关笔迹鉴定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监督履职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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