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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26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17 15:1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蒋毅,政治教导员

申请人陈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的案涉《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于2025年8月21日以网上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津市市回家七饭餐饮店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7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投诉处理职责并且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处理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核查处理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不涉及告知是否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津市市回家七饭餐饮店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材料后,于同日填写《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编号:〔2025〕002号),其中载明“属于我大队管辖,建议受理”。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于同日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编号:〔2025〕0002号),其中载明:“1.津市市回家七饭餐饮店现场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号:津公消检查(2018)第0002号;2.该场所安全出口处设置了安全出口标志、疏散通道设置了疏散标志,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设置了应急照明灯;3.该场所配置了10具MFZ/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该场所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该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未发现不合格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6.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发现过期情况;7.该场所西侧安全出口摆放物架,部分占用安全出口,未造成安全出口堵塞,已当场口头责令整改。经核查,以上隐患问题举报投诉不属实。”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QQ邮箱将案涉回复邮件送达申请人,并于同日电话联系申请人确认收到该回复。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回家七饭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刘流,公司注册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街道柏枝林社区宝悦乐城1栋3层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81MA7AJQFM9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第十条规定:“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辖区范围内,故被申请人作为县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具有处理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第八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上述规定仅明文要求被申请人在对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须告知举报人,但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在立案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事项时须向申请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经调查核实后已对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书面回复,该回复在实质上已向申请人告知了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亦或采取何种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复议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签收。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25年6月9日作出案涉《关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回复》,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QQ邮箱将案涉回复邮件送达申请人,并于同日电话联系申请人确认收到该回复。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履行核查处理的职责,申请人的案涉复议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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