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市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津市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3号)和《关于修改津政办发〔2023〕1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9号)。上述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并依法启动文件废止程序。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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