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30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南林,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8日,朱某某在津市市药山镇某某村网络微信群(92人)中发布内容为:“赵某某你给我发听好了……现在你已经构成三条罪,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诬陷他人罪,无论做实哪条进去的就是你了。你在法庭上胡说八道,威胁法官和律师,现在澧县司法局已经立案调查了。不排除罚款三万停业半年的处罚……这场官司你是必输无疑,想用下三滥手段赢门都没有。”捏造事实投诉申请人“发表不当言论”。申请人认为,朱某某在网格微信群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贬损申请人人格,损害申请人名誉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拨打110报警,接警员告知申请人到津市市公安局药山派出所报案,申请人来到该所后,该所杨副所长向其当场口头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向其出具报警回执和不予立案书面文书,但遭拒绝。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监督纠错,责令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所报案涉警情不构成治安案件;2.被申请人对本案并无管辖权;3.津市市公安局在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不适格,津市市公安局药山派出所应为本案中的适格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8日,案外人朱某某在津市市药山镇某某村网络微信群(92人)中发布内容:“赵某某你给我发听好了……现在你已经构成三条罪,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诬陷他人罪,无论做实哪条进去的就是你了。你在法庭上胡说八道,威胁法官和律师,现在澧县司法局已经立案调查了。不排除罚款三万停业半年的处罚……这场官司你是必输无疑,想用下三滥手段赢门都没有。”申请人认为案外人朱某某在上述网格微信群内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贬损申请人人格,损害申请人名誉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拨打110报警,接警员告知申请人到津市市公安局药山派出所报案,申请人来到该所后,该所杨副所长向其当场口头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作出书面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及其派出机构具有对其辖区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药山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后,认为申请人所控告的内容“无明显违法事实,不构成侮辱行为,且行为发生地不在我辖区”,认定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向其口头告知,并将处理情况载明在《接警案件登记表》中。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释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案涉报警事项作出津公(药)不立告字(2025)第000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本人签收,在该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案涉报警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还需指出的是,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案涉《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11月3日再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鉴于申请人所提交的两个复议申请的案由并不一致,本机关经审查后已依法另案受理并向申请人释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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