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33号)
申 请 人:易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易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易某某投诉举报雅馨园宾馆的回复》,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易某某投诉举报雅馨园宾馆的回复》程序与实体均违法,并予以撤销;2.严正确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认定雅馨园宾馆(津市市雅馨園酒店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属实,此认定具有法律效力。责令被申请人必须依据此认定,立即对该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追究其“明知违法却不处罚”的渎职责任;3.责令被申请人将卫生、消防等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卫健、应急管理部门,并书面通报移送结果及后续处理情况;4.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奖励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支付奖励;5.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津市市雅馨园宾馆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的回复属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其投诉举报主要事由为:“1.提供给客人使用的电吹风无3C认证且漏电;2.在美团上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3.卫生条件差;4.消防设施不全。”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在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其不予立案的理由为:“2025年9月22日,转接到投诉举报信称津市市雅馨園酒店有限公司使用吹风机有漏电现象,同时称该吹风机无3C认证,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3日到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汪家桥社区人民路168号的津市市雅馨園酒店有限公司核实情况。经查,该酒店使用的电吹风机包装标识‘本产品已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标识有‘3C’标志,符合相关规定,建议不予立案。”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易某某投诉举报雅馨园宾馆的回复》并短信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雅馨園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权,公司注册地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汪家桥社区人民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691835700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雅馨園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被申请人作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本案中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1.关于案涉商家是否存在在美团网页上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鉴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雅馨园宾馆已自行联系美团平台运营更正美团网页宣传详情,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雅馨园宾馆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上述规定中不予立案的情形,并无不当。
2.关于案涉商家是否使用无3C认证电吹风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定案涉商家使用的电吹风为正规厂家生产,其产品外包装上明显标识有3C认证,故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复议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3.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义务移送申请人其它违法线索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述规定亦并未明文要求被申请人将其不予立案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执法部门处理,故申请人该项复议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可另行向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4.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就举报奖励请求作出书面回复并依法支付奖励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线索,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对其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已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奖励申请途径,并无不当。
5.关于被申请人的案涉《回复》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向申请人(投诉举报人)进行回复时具有告知上述有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亦未影响申请人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案涉举报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易某某投诉举报雅馨园宾馆的回复》;
2.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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