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34号)
申 请 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魏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做出处理;2.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案涉产品“椰果果味酱”违反《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还未告知其该举报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案涉产品“椰果果味酱”违反《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签收。2025年9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短信回复已受理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延长本案核查处理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经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魏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后邮寄送达申请人,经查询中国邮政快递物流(邮寄单号XA48801956643)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3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晨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法定代表人冼旭飞,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街道柏枝林社区车胤大道1580号津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CAN2UQ2H。湖南鑫捷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法定代表人杜岳云,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津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产业园第1栋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7EE00GXJ。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签收。2025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信回复受理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延长本案核查处置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经局领导审批后对决定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魏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后邮寄送达申请人签收,应视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其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在其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魏某某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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