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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一季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04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检查比例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食品销售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25%食品安全监督检查2026年1-3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每年一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食品经营股及监管所
2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2026年1-3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每年一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食品经营股及监管所
3对学校、养老院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2026年1-3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每年一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食品经营股及监管所
4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5%小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包括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2026年1-3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每年一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食品经营股及监管所
5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5%1、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3、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2026年1-3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每年一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食品经营股及监管所
6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25%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点表所列内容2026年1-3月定向抽查每年1次,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食品生产股
7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者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暂定40%,检查比例根据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内容确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登记事项,价格行为,广告行为,计量监督检查2026年1-3月不定向抽查每年1次,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检查频次药械化股、信监股、价格执法队、广告股、计量认证股检查比例根据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内容确定
8化妆品经营、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暂定10%,检查比例根据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内容确定化妆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1-3月不定项抽查每年1次,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检查频次药械化股检查比例根据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内容确定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津市市人民医院
津市长燃燃气有限公司
湖南鼎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科益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新合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引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市天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好润佳超市
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
津市中医院
常德绿岛蓝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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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经世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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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监督抽查2026年1-3月定向抽查每年1次,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检查频次市场监管局是,市场监管局牵头,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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