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0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毛里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社区中正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镇长
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毛里湖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1月28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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