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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04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25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韩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其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邮寄信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购买2袋“大卤藕”,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时,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体物)的净含量。案涉产品为固液体产品,但其并未标示固体物的净含量,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误导消费者以为莲藕净含量为70克。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以生产厂家不存为违法行为为由不予立案,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其投诉举报内容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商品“大卤藕”未标示固形物含量,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报请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将《关于韩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0日签收。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津市市工业集中区XX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被申请人作为津市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5.6项规定:“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案涉产品“大卤藕”本身即为粘性食品,且在生产灌包(封装)过程中并未额外添加任何液相物质,案涉商品“大卤藕”的成品不属于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故案涉商品“大卤藕”外包装未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案涉商品没有违法事实,据此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后,随即对案涉产品开展调查核实,最终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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