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12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时间)以网络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津市市某某网咖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6日回复称“违法轻微,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反映津市市某某网咖(个人独资)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津市市某某网咖(个人独资)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家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被投诉举报商家负责人对其销售香烟的事实予以承认。2026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被投诉举报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责改〔2026〕H-03号),责令改正内容为:“1.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2.加强与自身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被投诉举报商家现已整改完毕。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报请局领导内部审批后,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6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办结反馈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某某网咖(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襄阳街街道襄阳街社区某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某某网咖(个人独资)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被申请人作为津市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销售香烟行为。被申请人已向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责改〔2026〕H-03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当场配合整改,停售剩余香烟,并承诺不再无证销售香烟。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所涉香烟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改正,其行为符合上述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该项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后,随即对案涉产品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办结反馈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申请人徐某某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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