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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津市市林业局)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6-06-18 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委托机关:津市市林业局                    

地址:津市市孟姜女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彭敏                        

受委托单位:药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政通路与环城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庹锋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1.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受理、审批。

三、委托期限:

从2026年6月18日至2029年6月17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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