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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18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6-30 15:2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车胤大道1460号

法定代表人:周欢,局长

第三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梁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住建局未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罚职责,于2026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鉴于湖南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被复议行政行为有一定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决定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新天地三期”项目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行政行为未履行监管、处罚职责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新天地三期”项目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新天地三期”项目相关的合法权益人,该项目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下,即被投入交付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项目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存在重大的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负有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但其对“新天地三期”项目未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亦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明显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此前曾就上述事项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双方约定和解协议生效日期为2025年5月份。但截至目前,2025年5月已过,被申请人未按口头和解协议的承诺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欺骗、欺诈导致申请人此前的撤回复议申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新天地三期项目受疫情及房地产时长整体下行影响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该案涉项目资金链断裂,施工进度缓慢、逾期交付。2024年,通过津市保交房专班多轮对接协调,该项目已纳入常德市第四批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送“白名单”项目,后续建设已恢复正常。2.案涉建设项目目前已竣工验收,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3.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的执法职能已移交市城管局。

第三人陈述称:目前,新天地三期项目已于2025年12月24日完成项目各楼栋的竣工验收工作,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验收申报及现场查勘工作。消防检测工作已进行一轮并按相关意见进行整改落实,计划2026年5月25日进行第二次消防检测,完成后进行消防验收工作。该项目计划在2026年6月底前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在此之前,还需完成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档案馆资料验收、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相关验收资料均在积极准备中。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4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津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购房合同》中载明:“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房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460520.00元。”

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在津市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栏目提交一份《针对津市市“新天地三期”项目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问题的反映和查处申请》的来信,反映“新天地三期”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问题。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在津市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栏目向申请人所反映问题作出相关回复。该回复载明:“津市市新天地三期项目由湖南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委托湖北诚德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此前因房地产市场下行及疫情导致开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项目停工1年多,在津市市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信访维稳风险暨保交楼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已恢复建设。现项目主体已全部完工,并完成主体验收,2#、3#楼已完成装饰装修及临水临电供应,基本达到进场装修条件。此前我局一直不同意新天地三期提前交付使用,但因部分业主(目前租房或投亲靠友群体)迫切需要,在完成主体验收后,同意此类业主提前进场装修。根据6月17日业主与开发商在信访局达成协议,开发商应在12月底前完成1#楼装饰工程,提供临水临电,交付业主提前进场装修;2025年4月30日,完成所有配套工程,项目正式进行房屋交付……我局将加大对新天地三期建设推进力度,确保能够按照预计时间完成小区验收工作。”

2024年8月2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自愿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准予其撤回复议申请,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津政复终字〔2024〕20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签收。自此以后,申请人并未再向被申请人提交新的书面履职申请。

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召开“新天地三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推进会,津市市质安站、“新天地三期”项目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方、总包方、监理方、地勘方、设计方等)参与。‌202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组织上述五方责任主体对第三人的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在该案涉工程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载明“综合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2026年4月7日,申请人再次以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管和处罚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线索移送办理衔接机制的通知》(湘建质〔2025〕124号)等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原来所行使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现已移交至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版)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梁某于2024年10月21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6年4月7日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虽然申请人在本次复议申请中主张其系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双方之间约定的口头和解协议,而再次重新提出的本次复议申请,但并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上一次撤回复议申请确系因违背其真实意愿。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版)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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