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0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医疗保障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第二政务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胡芬芳,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医疗保障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6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6月25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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