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08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津市市孟姜女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大队长
申请人汪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案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5月24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6月30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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