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6〕46号)、《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常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常生环委办〔20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优化调整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机械范围及高排放机械认定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物料装卸设备,主要包含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钻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柴油发电机组等。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须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完成编码登记,严格遵循统一编码规则,通过喷涂、粘贴、悬挂等规范方式设置环保识别标识。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排放阶段为国Ⅱ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档案标注X代号、无法核实排放标准的老旧机械);
2.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3.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及豁免管控情形
(一)低排放控制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中心建成区区域:三洲驿街道、汪家桥街道、襄阳街街道、金鱼岭街道、嘉山街道(含高新区)、新洲镇(嘉山社区、万寿宫社区、五泉社区、孟姜女社区)、津市监狱的全部辖区范围,管控边界参照《津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执行。
根据津市市中心城区及高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际使用分布和排放贡献情况,确定将津市港口有限公司(津市港)、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津市市金湘猪鬃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湖南恒博尔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列为排放控制区重点监管场所。
(二)豁免管控情形
1.开展应急抢险、防汛救灾、应急救援作业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管控区域限制;
2.市建成区内新建建筑工地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依规完成编码登记、规范设置环保标识后,仅限项目工地红线范围内作业,不得驶出工地管控区域。
三、管控要求
(一)低排放控制区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进入低排放控制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完成编码登记并规范设置环保识别标识,污染物排放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三)不符合低排放控制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尾气治理技术改造后,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排放指标达标,准予在低排放控制区内作业使用。
(四)鼓励低排放控制区内优先选用纯电动、氢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老旧高排放柴油机械淘汰更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监督管理职责
(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统筹负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编码登记、尾气监督检测等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登记台账、管控要求,接受公众监督;牵头做好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动态调整的评估论证及公布工作。
(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业监管职责,对分管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开展日常巡查、源头排查与行业管控,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联合检查机制,协同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综合治理。
五、法律责任
在低排放控制区内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津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发〔2020〕8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万 灵 手机号码18152651859(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1244044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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