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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20号)

来源:津市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28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柴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柴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2026年5月27日(收到时间)以网络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4月8日在抖音“燕子植萃生活馆”购得“雅迹美白霜”,产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3426559。经查,该备案号对应的产品为“15ml正方形包装日霜”,但申请人收到的实物为“圆形小样(3g)”,实物外观与备案信息冲突。被申请人认定商家证照齐全、产品属正品小样且正装已备案、申请人已退货退款,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雅迹灯泡肌美白淡斑霜1+1”(YAJI雅迹悦颜日霜)。2026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其收到的实物为“圆形小样”,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该产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3426559)对应的备案信息为“15ml正方形包装日霜”,实物外观与法定备案信息存在实质性不符,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2026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材料。2026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受理该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6年5月27日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某某美容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大同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81MAKBGXXXXX。

生产企业汕头市某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注册地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溪东管理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0797XXXX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某某美容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被申请人作为津市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本案中,案涉产品“YAJI雅迹悦颜日霜”存在多种销售包装,仅净含量规格不同,其中规格包括“3ml 5ml 8ml 10ml 12ml 15ml 20ml 25ml 30ml 50ml”,按照上述规定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即可,案涉产品已经提交“15ml”规格的销售包装进行备案,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经调查核实后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后,随即对案涉产品开展调查核实,最终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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