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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25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8-07 11:3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向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向某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向某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农田被违法占用、长期闲置抛荒的违法行为重新立案调查,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占用与抛荒的行为,限期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将案涉基本农田退还申请人耕种;3.责令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重新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1组王家咀基本农田合法承包经营户。2026年3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白衣镇建国村委会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将其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出租给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用于营造鸟类栖息地、改变耕种用途并长期抛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向某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回复》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规避法定监管职责、推诿履职义务,未依法履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侵害申请人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永久基本农田保**定秩序,依法应当撤销。被申请人未对违法行为立案处置,仅建议协商调解,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违反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承包经营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关于事实认定。经现场勘验及2014年至2026年卫星影像比对,案涉地块自2014年起长期抛荒,租赁后未发现挖塘、蓄水、堆放废弃物、硬化地面或建设永久性建筑等非农建设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土地仍为农用地,未转为建设用地,故“违法占用”事实不成立。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系经营权流转行为,承包权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是否涉嫌违法出租应由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2.关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关于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措施,适用前提均为“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本案不满足适用条件。对耕地撂荒问题的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规定已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自然资源部门核心职责在于防止耕地“建设性”破坏,本案已排除该情形,故将抛荒问题告知有权处理机关,系恪守职责分工,不存在推诿。3.关于答复内容。原回复中“协商调解”建议仅针对民事租赁纠纷,对抛荒问题已明确告知有权处理机关及法律依据,并非“仅建议协商调解”。案涉地块未转为建设用地,红线未因建设被突破,亦未发现破坏种植条件行为,故不存在未坚守保护红线情形。4.关于程序。收到申请后依法指派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调取影像、提取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向某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某某系湖南省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1组村民。2016年8月,湖南省毛里湖成功获批国家湿地公园,根据湿地保护需要,津市市毛里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乙方)与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村委会(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建国村1组王家咀总面积约450亩的土地,以租赁方式出租给乙方,从事湿地保护的鸟类栖息地,湿地植被恢复区域,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乙方每年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根据毛里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编码9069号图块为申请人向某某所承包经营,位于上述租赁土地范围内,面积约为3.2亩。

2026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一份案涉《查处申请书》,其申请事项为:“对申请人合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湖南省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1组王家咀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长期闲置抛荒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处理,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占用与抛荒行为,限期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将案涉基本农田退还申请人耕种,并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指派执法人员前往案涉地块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并调取2014年-2026年卫星影像图进行比对,形成调查核实材料。

2026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其中载明:“根据调查,案涉地块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在租赁后未实施非农建设,不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实际现状为长草树木,属耕地抛荒撂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农村耕地种植用途日常监管、耕地抛荒治理职责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建议您向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关于村集体土地租赁行为,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争议,建议您和建国村村委会协商或请求白衣镇政府调解处理,若协商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我局已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类似答复,本次为最终正式回复,后续同类诉求不再受理。”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向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案涉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督查处职责,曾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审理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津政复决字〔202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为责令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限期60日内对申请人的案涉查处申请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02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向某某违法占地查处申请的回复》,就申请人所反映的相关诉求作出的书面答复,其载明内容与本次案涉回复内容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答复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我市承担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案涉申请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关于案涉答复内容。根据在案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本案中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事项主要包括案涉地块“被违法占用”及长期闲置抛荒、案涉地块“被违法出租”两个方面。

(一)关于申请人主张案涉地块被“违法占用”以及被长期闲置抛荒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农村耕地种植用途日常监管、耕地抛荒治理的职责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本案中,根据毛里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与白衣镇建国村村委会签订的《滩涂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的主要用途为营造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鸟类栖息地,实行封闭式管理。被申请人经实地调查,并通过比对案涉地块2014年-2026年卫星遥感影像,该地块自2014年起至今一直长期处于抛荒状态,在该案涉地块上面既未实施非农建设,其土地性质也未发生改变。被申请人通过在该案涉地块进行现场调查,也并未发现存在违法占地或非法建设的情况。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案涉地块被“违法出租”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毛里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与白衣镇建国村所签订的案涉《滩涂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与规制,既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若申请人对上述案涉租赁合同的内容或履行存有异议,可先行与白衣镇建国村村委会协商解决,或请求白衣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可通过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已将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维权救济途径等方面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三、关于案涉答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2026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查处申请后,前往现场开展勘验调查,并调取历年卫星影像图进行比对,形成调查核实资料,在60日内作出案涉《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签收,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向某某<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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