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牌证报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自公告之日起,清单内车辆牌证失效,不得继续上路行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予以处罚。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津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津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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