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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28号)

来源:津市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10-08 10:3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伍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街道银苑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彭军,局长


申请人伍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民政局于2026年7月17日作出的案涉《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于2026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离职之后长期全职开展公益检举工作,长年高强度伏案工作造成眼部、腰部器质性劳损,身心精力透支,无法正常务工就业,生存陷入极端困境。申请人于2026年6月26日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在流程环节存在疑点,提前于7月10日先行出具不予救助告知文书,相关就业帮扶推送行为,发生在申请人提交临时救助申请之后,并非在申请之前开展。后津市市民政局7月17日出具《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未客观核查全职公益反诈举报客观致困事实,片面将申请人困境定性为自身懈怠不愿务工。请复议机关核查申请人实际生存状况与长期公益举报的特殊致困原因,撤销本次不予救助行政行为,责令民政部门重新合规审核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依规给予基础生活帮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6年7月1日,申请人向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

2026年7月9日,申请人向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告知书》。

2026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8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

2026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市长热线反馈的申请人对津市市金鱼岭街道临时救助办理提出的复核申请,其申请主要事由为:“家中欠缴水电费即将面临停水停电风险、生活困难无饭吃,认为依据湖南省民政厅湘民发〔2018〕28号文件规定,属于急难型救助情形,故申请临时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及湘民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经查,申请人的案涉临时救助申请不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具体理由为:“1.你本人具备完全劳动能力,有能力通过就业实现脱困,不属于‘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摆脱困境’的情形;2.水电费欠缴系2023年以来长期积累形成,属于主观原因长期造成的生活支出拖欠,并非无法预见、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客观突发急难情形”。

2026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并于同日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法定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及湘民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湘民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指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1、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户;4、困难残疾人;5、低保边缘群体”。本案中,申请人以“家中欠缴水电费即将面临停水停电风险、生活困难无饭吃”为由向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被申请人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社区核实,被申请人身体健康,无残疾、无重病,有就业能力而长期未就业,社区、街道曾向其提供就业帮扶救助,申请人未积极参与工作。申请人自2023年10月起两年多长期欠缴水电费,并非因其突发状况导致。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临时救助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中“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类别”有关情形,被申请人据此向申请人作出案涉《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并无不当。另需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案涉《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中载明的行政救济途径错误,应改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民政局于2026年7月17日作出的《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四条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指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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