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11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第二行政中心九楼
申请人叶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6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8月28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于2026年9月1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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