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12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第二行政中心九楼
申请人叶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8月7日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26〕10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6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8月28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于2026年9月1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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