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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14号)

来源:津市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10-23 15:0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卜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津澧大道金海岸二期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南林,局长


申请人卜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作出的津公(毛)不决字〔2026〕第00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10月16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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