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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15号)

来源:津市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10-23 15:0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第三人:津市市某某烘焙

经营者:马某,负责人


申请人刘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9日对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8月4日依法决定受理。因案情复杂,2026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决定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组织调解,案涉争议双方已通过沟通得到基本解决,申请人于2026年10月22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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