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34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津澧大道746号
法定代表人:施海英,局长
申请人钱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逾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违法,于2026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6年7月2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津文旅信复〔2026〕1号信访事项全套办案卷宗材料),逾期未依法单独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针对申请人2026年7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独立、专门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1987年原津市市广播电视局津广字(87)第13号开除处分,先后三十余年间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求。津文旅信复〔2026〕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被申请人针对省信访局转办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政策解释类信访答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该文书申请公开办案卷宗,属于对巡视转办落地办理结果的法定监督途径,不属于普通信访重复诉求。申请人因不服该信访答复相关处理,于2026年7月28日单独邮寄提交正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申请公开津文旅信复〔2026〕1号信访事项对应的全套办案卷宗材料,包括接件登记、调查材料、内部研究审批材料、文书签发底稿等全部卷宗资料,被申请人已签收。该申请属于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申请,并非信访诉求,有EMS邮寄底单、物流签收记录佐证。法定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2026年8月2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催告函》进行催告,被申请人签收后依旧未履行法定答复义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人于2026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于2026年7月29日送达津市市第二行政中心保安处,由于文件流转被搁置,被申请人于2026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6年9月23日当面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公开职责。三、前期交付材料属于信访答复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6年7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1.湖南省信访局转办的交办单据、内部核査审批文稿、局内研究意见、签批流程材料;2.本次核查采信的全部证据:证人谈话笔录、调查走访记录;3.办理该案时对本人提交证据的审核处理记录(包含对原广电局副局长郑某某亲笔证明材料的审查处置意见);4.支撑津文旅信复〔2026〕1号结论形成的全部事实依据与内部办案资料。”2026年7月29日,该邮件动态信息显示“物业代收,一楼大厅”。
2026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催告函》,2026年8月25日,该邮件动态信息显示“物业代收,一楼大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6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上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已经逐一作出答复。2026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当面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依据上述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或者能否公开,都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类型的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未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情况下,直至2026年9月22日才作出《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超过上述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鉴于在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后,被申请人也已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亦已签收,故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处理已无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津市市文旅广体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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