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35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信访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阳街街道大同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石瑞玲,局长
申请人钱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信访局于2026年8月27日作出的津信依复〔202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8月31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9月3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9月14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津信依复〔202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对本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依法公开本人信访事项从2025年中央第三巡视组转办、交办、流转、两次撤销下级处理意见、直至最终形成信访终结意见书的全套内部审批台账、收发文登记、领导签批文件、交办函件、座谈沟通登记台账;含2025年5月16日下午4点由黄某某副局长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的会议记录,会上黄某某副局长当场表态“因为时间久远,办不了”的座谈存档材料;3.本案行政复议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因原津市市广播电视局1987年对申请人作出开除人事处分一事,申请人多年来持续信访维权。该信访事项于2025年首次由中央第三巡视组转办属地办理,相关转办事实在津信依复〔2026〕1号信访履职答复文书、常德市信访局复核终结文书中均有明确文字记载。申请人于2026年4月30日首次依法向津市市信访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津信依复〔2026〕第1号答复书。申请人收到答复后,为消除被申请人所称的形式障碍,于2026年8月6日填写被申请人制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异议暨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完整补正全部申请材料。2026年8月29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津信依复〔202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被申请人虽认可本次补正之后的申请形式要件完备,但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为由,对本人申请的延期审批材料、内部研究纪要、领导签批全套档案、座谈沟通研判登记台账、市委书记两次批示原件、转办流转台账等多项信息全部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不加区分一刀切适用“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条款,法律适用严重错误;2.被申请人未履行分项区分处理的法定强制义务;3.答复回避“两次撤销下级信访答复”以及长期拖延办理的关键程序事实,拒绝公开流转档案导致程序空转事实无法核查;4.座谈面谈、电话诉求对应的督办落实登记台账不属于纯粹内部事务信息;5.对于市委书记两次批示原件、转办落实台账应当区分对待。被申请人本次津信依复〔2026〕第2号不予公开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违法剥夺申请人知情权与监督权,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三、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及处理结论有异议,应当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进行核查。四、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逐项审查、回复,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6年5月1日,该邮件动态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6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津信依复〔2026〕第1号《不予公开答复书》。2026年8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异议暨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贵局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对应的全部决策依据材料(包含配套政策文件、会商记录、公众意见相关材料);2.该信访复查事项办理的内部审批流程文稿、各级领导最终审批意见;3.中央第三巡视组转办本人信访件,贵局收文登记、流转台账、内部交办签批手续全套存档书面材料;4.贵局将本人信访事项转办毛里湖镇政府、后撤销原处置意见,再次转办津市市文旅局后又再次撤销原处置意见的全部行文、函件、各级签批、会商记录;5.贵局自受理信访复查直至2026年2月出具最终复查意见书期间,全部办理流程文书、延期审批材料、内部研究纪要、领导签批全套档案材料;6.本人多次与贵局沟通座谈及和石某某局长面谈、电话反映诉求后,贵局内部登记、研判记录、督办落实痕迹材料;7.市委书记彭某某对本人信访事项的批示原件、转办流程、贵局接收及落实办理台账全套资料。”2026年8月7日,该邮件动态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6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津信依复〔202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2026年8月29日,该邮件动态信息显示“本人签收,钱某某”。申请人因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5年8月,申请人分别以不服津市市文旅广体局答复意见书、不服案涉处分决定为由,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澧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5)湘0723行初111号、(2025)湘0723行初124号行政裁定,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申请人钱某某因不服原津市市广播电视局处分决定,分别向津市市政府、常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津市市政府作出津政复不受字〔2025〕06号不予受理决定,常德市政府作出常政复不受字〔2025〕31号不予受理决定,上述复议决定均认为案涉处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不服津市市政府作出的津政复不受字〔2025〕06号不予受理决定,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7行初72号行政判决,一审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6)湘行终32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津信依复〔202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的7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针对第1项申请,被申请人经查询后答复:其中“公众意见相关材料”,因未开展公众意见征集活动,该信息不存在。针对第3项申请,被申请人答复:其中《受理告知书》《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等文书已送达申请人。针对第5项申请,被申请人答复:其中《受理告知书》《延期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已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其余申请公开信息:“会商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文稿、领导审批意见、信访收文登记、流转台账、内部交办签批手续、正式行文、函件、内部签批、办理流程文书、延期审批材料、内部研究纪要、领导签批档案、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的内部登记、研判记录、督办落实相关材料、市委书记批示原件、转办流转流程、接收落实办理台账”,均系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信访事项过程中所形成的,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管理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范畴,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答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另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本案中,申请人第1项申请中提出的“配套政策文件”,其表述指向并不明确,未能清晰界定所需具体配套政策文件的名称。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及时履行相关补正告知程序,而是直接在案涉答复书中将“配套政策文件”纳入其内部事务信息范畴一并答复不予公开,其答复理由及适用依据存在不当之处,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8月27日作出津信依复〔202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组织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履行了受理、答复通知、复议审查等行政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在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已向本机关另行提交了有关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机关已充分保障申请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机关再另行组织听证,已无实际必要,故对申请人提出组织听证的申请,本机关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信访局于2026年8月27日作出的津信依复〔2026〕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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