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归档时间:2020年10月27日

人口普查

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湖 南 省 统 计 局 发布时间:2020-10-21 14:54 浏览次数: 【字体:

湖 南 省 统 计 局

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业务流程和时间安排

 


第一部分  总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我省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具体分为四种普查表。

(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

普查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由全部住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

普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在全部住户中抽取10%的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时间、身份或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由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死亡人口调查表包括死亡人口的基本信息,由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五、普查方法

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六、普查数据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普查数据处理。采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数据采集、审核、编辑、汇总程序。

数据采集处理环境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集中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应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部门分工协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各方共同参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普查工作。


八、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级普查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阶段工作要求,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


九、普查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十、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拒绝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普查主要工作阶段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准备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11月—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十二、其他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本方案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业务流程和时间安排 

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户口整顿,整理部门数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行职业编码,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普查总结等14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

省统计局、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依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二、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普查区域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普查区域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普查区及以上区域与同时期统计用行政区划一致,普查区按照完整地域原则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1.采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准备的相关基础地图资料,开发的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软件。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辖区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以村级单位管辖的地域范围为基础组织划分普查区,标绘建筑物,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

3.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普查小区划分。普查小区的规模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控制在80户或250人左右。

4. 县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乡级普查办公室利用标绘系统打印输出包含小区边界、建筑物图块、建筑物清单的《普查小区底图》,普查摸底前下发至各村级普查小组,供普查员使用。

具体按照《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户口整顿

在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清理和掌握各地以普查区为单位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人户分离人员、无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具体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四、户籍清查

在户口整顿的同时,各级人普机构应认真组织进行户籍清查工作。户籍清查主要解决公安户籍地址与我们现行的行政区划地址名称不一致的问题,要动员各村(社区)普查人员对照公安户籍记录逐村(社区)逐人进行匹配落地。同时实现三个提前,即提前摸清各村(社区)的空挂、寄挂、户籍外出人员的相关信息;提前记录户籍人口的身份证号码;提前掌握流入人口(暂住人口)基本情况。


五、整理部门数据

普查期间,市、县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医保、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资料整理后,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较大的普查区每4—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负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1.人员选聘。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经培训能够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工作认真负责、能够胜任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2.业务培训。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担当培训的教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普查机构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七、普查摸底

1.绘制普查小区图。普查员通过实地勘察,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核实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每个建筑物内住房单元的数量。

2.普查告知。普查员在摸底过程中,要向负责区域内的所有住户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开展人口普查宣传,询问住户希望选择哪种登记方式,告知入户登记的相关安排,提醒住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对于选择参加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应即时提供该住户使用的账号信息,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3.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对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和住房单元逐一入户进行摸查,掌握人口和居住情况,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4.上报摸底数据。普查员通过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摸底数据,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数据上报。

具体按照《普查摸底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八、普查登记复查

普查的登记复查工作,分为短表登记、长表登记和比对复查,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

1.短表登记。短表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的方式进行。

选择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在获取账号信息后即可进行填报,并应于2020年11月5日前完成普查表的填报和提交。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自主填报的住户,普查员将于2020年11月6日开始入户进行登记。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短表登记期间,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由普查员进行登记,填写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普查指导员应做好登记的指导检查工作,组织普查员对采集完成的数据进行自查、互查、议查,督促普查员及时上报数据。各级普查办公室在短表数据上报期间要密切跟踪基层数据上报进度,并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及时发现、核实数据差错。短表登记工作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

2.长表登记。短表登记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进行普查长表抽样,在短表住户中抽取10%的户填报长表。长表登记采用普查指导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长表登记工作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3.比对复查。短表和长表登记结束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依据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分别对普查短表、长表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各级普查办公室。基层普查办公室应当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照比对结果进行查遗补漏,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比对复查工作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

4.其他人员的登记办法。

4.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武警部队人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委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和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和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当地普查机构负责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普查;不在军队和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4.2依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进行普查,填写指定格式的电子普查表,并移交所在地县级普查办公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和《比对复查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八、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

1.现场检查。在普查各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督导,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

2.数据审核。各级普查办公室通过行政记录比对和平台监管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返回核实,据实修改。

3.数据验收。在普查摸底、登记复查、编码等环节实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具体按照《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九、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登记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具体按照《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十、行职业编码

登记复查工作结束后,县级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长表的行业和职业编码工作。编码前应对编码人员进行严格培训。

具体按照《普查行职业编码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十一、普查数据汇总

1.主要数据汇总。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普查登记的人口数量、分布和主要结构数据进行汇总,获得发布公报的数据。

2.全部数据汇总。各级普查办公室对全部数据进行汇总,获得人口、住户及居住等方面的详细结构信息。

 

十二、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1.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事后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人口指标和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省的主要数据在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十三、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

1.建立人口数据库和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人口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全部普查小区和建筑物的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充实和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分析研究。各级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数据开发利用规划,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围绕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以及专题普查汇总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整理普查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等。

5.数据共享。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履行职责的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有关部门之间共享。

 

十四、普查总结

1.编制报告书。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总结。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3.总结表彰。各级普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时间安排

一、制定普查方案,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

二、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

三、户口整顿,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

四、户籍清查,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

五、整理部门数据,2020年9—12月。

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0年7—10月。

七、普查摸底,2020年10月。

八、普查登记复查,2020年11—12月。

九、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

十、普查事后质量抽查,2020年12月。

十一、行职业编码,2020年12月。

十二、普查数据汇总,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

十三、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2021年2—12月。

十四、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

十五、普查总结,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