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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3年11月24日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办法及评选标准解读

来源: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2 06: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修订背景

充分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2016年印发的国家园林城市管理办法和系列标准,在指导地方开展系列创建工作,系统提升城市生态 和人居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系列 标准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连续完整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体系建设、 推进城市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等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全国表彰办关于开展城市创建 示范工作要求和部党组关于城市奖项统筹工作的总体安排,更好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高 质量发展中的作用,2020年以来,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家园林城市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进行了修订,在 征求部分省份和城市的意见、组织部分城市进行试评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一、坚持突出特色。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全面聚焦推动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紧扣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人文城市和韧 性城市。二、坚持系统构建。按照高质量发展目标和可量化、可考核、可感知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坚持以人 为本,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重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进一步优化指标结构 ,完善评价内容,建立更加客观、系统、特色鲜明的指标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质。 三、坚持强化监管。在评选过程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在动态管理中,强化了退出机制的要求,明 确提出国家园林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强化国家园林城市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评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创建示范项目 新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办法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其中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 国家园林城市的升级版,评价体系保持一致。国家园林县城并入国家园林城市评选体系,取消国家园林城镇 评选称号。 (二)关于申报主体 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主体为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包括直辖市、 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直辖市辖区为4个直辖市的市辖区。申报 主体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直辖市辖区作为申报主体。 (三)关于评选范围 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四)关于申报条件 主要有8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 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 化管理规范。 四是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五是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 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是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七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八是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 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级 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关于申报条件需要注意: 一是规章制度,要重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前置条件方面,申报国家园林城市不再要求获得省级园林城市2年以上,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也不 再要求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鼓励地方按国家和省级表彰奖励综合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省级创建示范工作。 三是明确红线要求,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 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 被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四是规划方面,要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鼓励编制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 市建设专项规划,如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包含了非常具体、详实的上述专项规划内容,可以不重复编制。(五)关于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总的时间安排没有变化。每2年开展一次申报评选工作,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 具体的程序和时间: 申报城市进行自评 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省级主管部门对照评选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 评选标准主要内容说明(具体见附图)

 l 城市各城区最低值和城市绿地率均达标得7分。 l 城市各城区最低值达标,城市绿地率较达标值低1个(含) 百分点以内得5分。 l 城市各城区最低值达标,城市绿地率较达标值低1—2个 (含)百分点得3分。 l 城市各城区最低值达标,城市绿地率较达标值低2—3个 (含)百分点得1分l 城市各城区最低值不达标或城市绿地率较达标值低3个百 分点以上不得分。 n 指标释义及计算方法: 城市绿地率(%),即建成区内各类绿地面积(km2)占建成区 面积(km2)的百分比。 n 有关说明: (1)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 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且形态相对完整。城市建成区 面积应与申报年前一年《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相一致。 (2)建成区内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2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 (km2)占居住用地总面积(km2)的百分比。,其中5000m2及以上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按 500米 服务半径测算;400—5000m2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按300米服务半径测算。 n 有关说明: (1)公园绿化活动场地包括公园绿地绿化活动场地两种类型。其中绿化活动场地主要是指地 方为满足群众活动需要,建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活动场地,其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2)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以公园绿化活动场地各边界起算。 评分细则(7分) l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 率达标,得7分. l 不达标,不得分

3(1)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即建成区内绿道两侧1公里服务范围(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总居住用地 面积的百分比。 (2)万人拥有绿道长度(km/万人),即建成区内1万名城区人口拥有的绿道长度(km)。 n 有关说明: 依据《绿道规划设计导则》,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纳入统计的绿道总宽度宜大于6m,绿道单侧绿色空间宽度不小于1.5m;绿道步行道宽 度不小于2m,绿道综合道宽度不小于3m;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绿道的连通性、方便性和舒适性,合理配置绿道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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