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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情况
标题 路上行驶的未上牌的四轮电动汽车符合相关规定不?
留言人 游客 留言日期 2017-02-10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近日在津市市农村里面看到许多未上牌的电动四轮汽车,而且行驶速度慢,本来农村路就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请问这种车是否可以上路行驶。在汽车站旁边的摩托车大市场,最里面就有卖这种车的,还承诺不要上牌?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望相关部门,查处。并规范路上这种车的行驶。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7-02-14
回复内容 游客(网友):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交警大队工作的支持。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您反映四轮电动车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中机动车、电动车定义如下: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 (一)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有六项技术要求: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装备质量应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具有良好地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程距离应不小于7KM,其中车速和整车装备质量是强制性标准。 (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两轮轻便摩托有三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两轮摩托车有两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达50KM/H的两轮摩托车。 (四)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有三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五)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对电动三轮摩托车有三项技术要求: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达5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因其经济实用、方便快捷成为部分城市居民的首选代步工具。但是在电动车增多的同时,由于其安全性能较低,加上许多驾驶员漠视交通法规,导致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目前不少生产厂商设计的电动车,普遍超出国家制定的标准。一些电动车制造、销售商为追求经济利益曲解国家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电动车制造曲解电动车的定性,挖空心思地制造出许多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低速电动轿车等怪车型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根据上述标准定义,现在市面上销售的所谓的新能源汽车、老年代步车远远超过非机动车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电动观光车仅能在景区等封闭特定范围行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在市面上行驶的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应取得车均为自动挡小型轿车,应取得C2驾驶证。 为加大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危害宣传力度在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焦点访谈陆续推出专项曝光了北京、山东、河北等地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生产乱象和严重危害。 经过调查,您反映的临津桥摩托车大市场那家销售商销售的属于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由于管辖权的问题,销售环节由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等部门管辖。如果您在路面上发现此类车辆请拨打122报警电话举报,新洲、白衣镇请直接拨打0736-4266122,毛里湖、药山镇请直接拨打0736-4251122。 津市市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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