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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市房管局旧城改造拆迁部罗姓干部恶斥求助的六旬老人(20150605更新)
留言人 WXL1979 留言日期 2015-03-3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b][color=Red][size=6]    (真是太黑暗!!!发表此帖后,政府相关人等留言回复了些所谓理所当然的理由,我们作为老百姓无力申张,不得已不得不凑钱去讨说法,但前几天国土局又出一份红头文件邮寄给我们和法院,居然是撤销之前回复我们的所有的红头文件内容!!!而且还强制要求我们撤诉!!!想请问,为什么要撤销之前所谓多次调查取证后出来的红头文件,难道之前那些繁琐的程序,那些冷嘲热讽,那些一再的反复好不容易得到的回复文件说撤销就撤销了?还想请问,既然已经意识到确实出错了,为什么不依法依规给我们正式的法律文书和我们应得的,而是逼我们撤诉?难道因为官官相护可以光明正大到如此地步吗?老百姓的利益就是你们如此来保障的吗?)事情还没有结束,非常希望能有广大媒体来关注,以期能得到透明公正公平的对待![/size][/color][/b] 

    [size=4][color=Red] 请求依法妥善处理刘悦承老人因旧城改造被强行征收居无定所的问题[/color][/size]
    各位有关部门领导: 
    我叫王新莲,老伴刘悦承(现有脑溢血,高血压,糖尿病等生活已不能自理),都是六七十岁的人,原是津市市建设路25号居民。
    1997年津市市劳动局服务公司将位于生产街一宗土地出让给我老伴进行开发建设住宅,当时我们建了前后两栋和中间的矮房子,同时协商让我们做好事在25号东边修建一40平方米的公厕让居民使用。当时房产证,土地证等手续均办齐全。
    现在建设路25号被征收,但我们没有任何拆迁补偿,老伴不明其原因,所以就此事我先是求助了国土局,国土局让我找房管局旧城改造拆迁部负责人罗姓干部,当我拿着房产证和土地证就此事求助罗姓干部时,罗姓干部在询问了解情况后,口头告诉我说不能补偿,原因有二:一是中间的为空地属于前后两栋的公摊,二是厕所是无偿修建的。 我当时就提出:第一房产证上已经明确了分摊面积不包括中间的部分,且中间明明有房子怎么可能是空地?且土地1997年已经转让70年使用权。第二修建公厕是我们当时做好事为了解决居民的问题才修建,从没有说是无偿,而且当时修建时相关领导口头承诺日后公厕拆迁费用肯定是归属于我们,只可恨当时没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留下相关文字证据!我本希望领导能帮我详尽的调查下,但罗姓干部听到后不但不处理,还恶劣的赶我走说“你就给我找难题,你给我走!”想请问:这就是为民服务吗?我一个六旬的老人在听到如此颠倒黑白的事实后我只希望做为领导能帮我调查清楚事实,还我一个公道,难道不可以吗?是因为怕麻烦,[color=Red]还是因为补偿款实际已下发?[/color]
    后来没办法,我只得通过询问去找信访,可信访还是得让房管局旧城改造拆迁部这边来回复,回复我的红头文件也是改了一次又一次。信访的工作人员看着我一个六旬老人不知道其中的流程为此事跑来跑去,又没有住所(老伴生病后家里经济一直不好,我们也没有自己的房子居住),好心的带着我跑,国土局法制股某股长看到后居然冷嘲热讽的要工作人员不要带着我跑,说让我自己去跑,自己慢慢去找。这样的干部说这样的话让我再次寒心!!可想而知最终版的回复文件还是原来的理由,却没有事实依据可言。
    [color=Red]现在此事还在奔波中,我不知道写下这些内容后,我将会面临什么,但习主席给了我希望,所以特此求助相关部门及多方媒体,希望能还我一个公道!![/color]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5-04-01
回复内容 WXL1979(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中间的空地问题。1994年9月津市市劳动局服务公司将位于生产街一宗地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转让给刘悦承使用,用地面积480.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刘悦承在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修建南北两栋房子。1998年房子修建完毕后,土地使用者刘悦承来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证,经现场勘测,发现实际用地面积超出原批准红线面积104.4平方米,超出红线面积位于地块西边和南边,土地使用者刘悦承对超出用地面积部分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并非重复缴纳南北两栋之间间距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刘悦承将修建的房屋全部出售,而土地使用者刘悦承仍持有建设路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津国用1998字第009号),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理应收回注销,因该地块上还有部分住户未来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户证,故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未予以收回。 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块规划要求调查核实函,可以佐证,因该项目是整体规划建设,依照相关国家规范规定,其院内空坪应为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用地,应作为该居住组团道路、绿化、停车等公共用途。 综上所述,认定津市市建设路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津国用1998字第009号)地块南北两栋之间间距面积土地权属不属于王新莲所有,属于业主共有。 二、关于修建的公厕问题。1997年刘悦承申请在原址南栋私房联建时,因与原环卫处公厕相邻,经相关部门与刘悦承商定同意由刘悦承拆除原环卫处公厕东扩6.5米后进行修建,在其新建建筑东侧还建公厕一座(还建公厕位置在建设路72号,即证号为1995-001583的房产所占土地)。1997年刘悦承联建时,津市市城乡规划办公室《建设红线放(验)线记录单》上已注明,环卫处为建设单位,且注明公厕迁建为建设项目。该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后,原1995-001583的房产证上所载明的房屋因还建互换,刘悦承不再享有所有权。综上,刘悦承、王新莲在《建设红线放(验)线记录单》上签字同意还建公厕行为属25号宗地开展私房建设的规划要求条件之一,王新莲、刘悦承对还建的公厕及地块不再享有所有权。后因刘悦承未及时将1995-001583的房产申请注销登记,故该产权证仍由刘悦承所持有。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款发放给环卫部门合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房管部门、国土部门从收到王新莲、刘悦承的信访诉求开始,均仔细调查、耐心解释,并按照上述理由给予对王新莲诉求不予支持的回复。同时建议王新莲通过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投诉请求。 市房管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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