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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28 00:00 【字体:

根据《津市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政办发〔2016〕15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参与彩票发行、销售监督,并负责其财务监管工作。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监督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指导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乡村消赤减债和全市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性融资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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