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津市市委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发〔2015〕5号)和《中共津市市委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津市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津发〔2015〕6号),设立津市市交通运输局(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科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条 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是主管全市公路和水上交通行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第三条 根据职能职责调整,津市市交通运输局内设办公室(法制股、行政许可办公室)、政工人事股、财务审计股、运输与安全科技股、计划基建股等股室。下辖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水运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新洲超限检测站(副科级事业单位),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5家事业单位及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津市市欣运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合资)3家企业。
第四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常德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培训市场的行业管理;实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登记审核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船舶及水上移动设施、港口设施安检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权限内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管辖水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地方航道、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常德市和县乡重点公路及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七)组织实施治理公路水路“三乱”和交通运输超限超载稽查工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国省道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联系协调铁路、民航、邮政、高速公路管理等涉及地方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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