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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12-28 00:00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常德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4号)和《中共津市市委办公室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办〔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津市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津市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计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审计局,为市委工作机关。市委审计办下设秘书室,牵头承担市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查落实等职责。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常德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上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常德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常德市审计局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中央、省、常德市、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我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组织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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