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中共津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津市市镇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编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津市市商务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商务局坚持以促开放、活流通为主线,以转作风、强服务为手段,积极营造开放型经济新态势,切实构建现代流通新格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市国内外贸易、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城区各类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服务外包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推进我市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拟订市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指导我市对港、澳、台地区贸易和经贸合作活动,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申报工作;调管理全县口岸工作,推动建立“大通关”机制。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以及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参与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市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负责指导、协调以津市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承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有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展会类活动的审查工作。
(十五)承担全县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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