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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津市市财政局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津市管理部关于印发《津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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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现将《津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津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津市市财政局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津市管理部

2022年3月4日


津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为加强既有住宅适老设施改造工作,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位”实事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六位”实事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津政办发〔2022〕1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精致街区建设,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工作机制,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等要求的前提下,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向规模化、片区化发展,形成“竣工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运维、监管长效机制。2022年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台,到2026年累计加装电梯139台。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仅满足住宅的交通使用功能,不得借机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二)加装电梯工程施工中,业主为申请主体,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要求的企业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其他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负相应责任。鼓励同一小区成建制统一品牌加装电梯。

(三)可实施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标准

1.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单一产权并投入使用的多层(四层及以上)住宅,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2.既有住宅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

3.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况排查摸底中未被评估为“不适合加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牵头,市住建局(人防办)具体负责,成立工作专班,抓好日常调度。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住保中心、市公积金管理部、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做好协同配合,明确一至两名专人负责,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加装电梯考核任务。

(二)积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水、电、气、通信等运营企业配合做好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网线改造移位工作,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合理安排建设时间和施工时序,为群众加装电梯提供方便。

(三)确保工程质量。要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确保加装电梯工程质量。

(四)健全管护机制。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电梯管理人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鼓励加装电梯使用单位和各参与对象积极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支持通过增设电梯广告、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解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不足等问题。

四、各部门职责

(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1.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调查摸底,聘请第三方技术机构完成专业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根据第三方技术机构摸底评估报告,确定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年度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3.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报建备案及联合验收工作。

4.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及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施工人员的资格,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安全等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5.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二)市住保中心

负责对具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引导业主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作为管理人,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三)市自然资源局

1.新增电梯规划备案。负责审核住宅加装电梯规划选址、总平审查,判定权属范围界线,科学评价加装电梯建设是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是否对周边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2.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意见。

3.依法办理和登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相关手续。

(四)市市场监督局

1.新增电梯的备案。

2.负责协助配合电梯安装单位申报、受理,电梯使用登记注册。

3.监督开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4.参与加装电梯联合验收。

(五)市财政局

对加装电梯有意愿、符合加装电梯要求并按《津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完成加装电梯的,市财政局负责给予每台电梯10万元的补助。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负责指导市城区内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业主,在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各街道社区

1.组织宣传发动辖区内具备加装电梯的楼栋、单元实施加装电梯工作,并指导申请主体合理确定实施主体。

2.指导申请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

3.指导监督申请主体将书面意见、所筹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和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4.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备案申请。

5.负责因加装电梯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协调和调解工作。

(八)其他部门

1.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涉及水、电、气、通信、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免费或收取成本费用。

2.业主需要提取住宅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建档移交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提取相关准备工作。

五、具体流程

(一)征集意愿与签订协议

1.在既有住宅满足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时,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加装电梯的统一意见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2)加装电梯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建设等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使用登记费用、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等)资金筹集和分摊方案。对占用专属部分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二)设计图审与公示公告

2.实施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技术咨询意见。

3.实施主体在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将书面意见、所筹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和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实施主体则对公示情况形成公示报告(社区核实并签字盖章)。

(三)并联备案与施工

4.实施主体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住建局于10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局进行并联备案(需要现场查勘的部门联合进行)。

5.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向住建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实施主体电梯安装前应向市场监督局报备并申请电梯检验。

(四)竣工验收与使用登记

7.工程完毕后,实施主体向住建局申请联合验收,验收部门由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局和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及业主代表共同组成。  

8.申请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管理人,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9.实施主体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0.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在三个月内按津市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11.实施主体加装电梯工程中涉及到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等管线移位改造,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应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

(五)公积金提取和财政补助申请

12.申请主体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建设工程档案完成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13.经联合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主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后,审核发放加装电梯补贴资金。

六、政府补助与费用减免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各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按规定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征收增容地价,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依法应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除外。同时为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度,2026年12月31日后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申请。

 

附件:1.津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所需资料清单

    2.津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

       附件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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