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津市市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2020-09-11 10:57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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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对外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三)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镇(街)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2)目标责任制公开;(3)履行职责事项公开;(4)农民负担情况公开;(5)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城镇低保发放情况及征兵工作情况公开;(6)各业承包、建设公开;(7)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8)计划生育情况公开;(9)土地征用公开;(10)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监督有力;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和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三)具体评分标准为《津市市2020年政务公开考核细则》

第七条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考核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考核评分85至95分(含85分)。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考核评分75至85分(含75分)。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考核评分75分以下。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单位和部门每年11月中旬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12月初,考核小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当场反馈检查情况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考核奖惩是各单位和部门将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得分折算计入年度考核总分。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各种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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