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津市市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
二、受理部门:津市市财政局
三 、反馈方式:可通过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内容;
四、联系方式:津市市财政局,邮编:415400,联系人:刘沐易,电话:0736-4223345,电子邮箱:hnjsczj@163.com。
津市市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我市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发〔2022〕8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批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一),负责按本制度对市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规范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国有企业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等,确定资金来源,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完成项目立项,再委托市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启动,由主管部门填写《委托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附相关会议纪要,详细填写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立项批文后逐级审签(详见附件二)。市国有企业以《委托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按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控制,由市国有企业根据《委托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申请审批表》中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概算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概算评审报告,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及概算评审报告填写《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审批表》,逐级审签(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市国有企业填写《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四),填写资金支付进度明细,市国有企业审核签字盖章,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财政部门签字备案。市国有企业登记台账,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对账,做好资金支付把关。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由主管部门按《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发(2022)8号〕文件要求完成变更程序,如投资额超过概算评审报告审定金额,须重新填写《委托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按程序审签。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当年未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核定应付工程款,上级专项资金、专项债券项目,由主管部门在12月底完成资金拨付;应由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国有企业认定后,报政府审定,在12月底完成应付工程款资金结算。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结算,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国有企业对接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提请财政结算评审以及结算审计,根据评审结论,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
第十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决策,由市国有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及资金平衡方案,经市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核定债务总量控制,存在新增隐性债务风险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然后按照《津市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报国资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填写《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实施审批表》(详见附件五),附会议纪要、收益测算表,详细填写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收益测算,逐级审签。审签完成后,报发改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审核,由市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实施审批表》中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报财政进行概算评审,出具概算评审报告,根据概算报告填写《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投资审批表》(详见附件六),逐级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