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案例:经过三年,“打官司”就打不赢了?
“我前不久听说经过三年打官司就打不赢了,这是真的吗?这可是我的血汗钱呀!被欠了快七年了,一直讨不回来,我的钱还能追回来吗?”一位衣着朴素的大伯焦急地走进检察接待室,满脸紧张地向我询问道。
经了解,大伯姓黄,59岁,澧县人,现居住在津市市,2015年10月,黄大伯在甲公司承建的项目中从事压桩工作,三个月的辛苦劳作后,黄大伯仅收到一张52000元的工资欠条。之后的5年里,黄大伯多次催讨劳务工资。2020年底,该公司支付黄大伯5000元,对剩下的47000元百般推脱,不予支付。2022年,黄大伯听说过了三年打官司就打不赢了,他的钱就拿不到了,很是着急,在知道检察院具有支持起诉职能后,特地来检察院寻求帮助。
有很多人误以为,民事案件,如别人欠钱不还,经过三年后再打官司就打不赢了。事实并非如此,三年是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案中,黄大伯向甲公司催讨余款时,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发生了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需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进行过催讨余款。
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材料,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劳务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黄大伯的合法财产权益,理应承担给付的民事责任。该案属于民事支持起诉的受理范畴,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津市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黄大伯支付劳务报酬款47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压在黄大伯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判决后,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持续关注该案的后续执行情况。了解到甲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在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其公司名下虽无资金但有不动产登记,便向黄大伯释明可以通过向法院申报债权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劳务款。同时了解到黄大伯及其妻子年老无固定职业,且其妻子患有心脏病、风湿等疾病需要用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积极帮助黄大伯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元。
温馨提示:
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城乡扶贫对象等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证据收集、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等方式支持当事人进行起诉。
诉讼时效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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